【圆明网】唐山市迁西县兴城镇沙岭子村陈百合二零零五年才开始修炼法轮功,二零零六年五月被绑架、非法判刑四年,二零一二年九月含冤离世,终年六十一岁。近期,陈百合的妻子张桂兰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
陈百合生前照片 |
陈百合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三日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被绑架、非法判四年,被劫持到冀东监狱,遭药物迫害,出现全身皮肤奇痒无比的症状,紧接着视力明显下降,到二零零九年夏,左眼彻底失明。二零一零年五月结束四年冤狱回家时,目光呆滞、疲倦犯困、大脑反应迟钝、记忆力明显减退、两腿发软,前胸和后背上那些红痣都变黑,于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七日停止呼吸后,整个脸、耳朵、手指甲变成了青紫色,从嘴里流出黑红色的血汤子。火葬场的工作人员看到黑炭色的骨灰,惊讶地说:“哎呀,这个人骨头这么黑, 是被毒死的吧!?”
陈百合去世时脸部都变成了青紫色 |
陈百合的骨灰成黑炭色 |
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五年, 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者,发动、设计、谋划、命令、主导、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与惩罚,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国宪法以及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二百三十二、二百四十八、 二百五十四、二百三十四、二百三十六、二百三十七、二百三十八、二百九十七、三百九十九、二百六十三、二百六十七、二百七十、二百七十五、二百四十五、二百四十四、二百五十一以及第二百四十六条。
下面是张桂兰女士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一、修炼仅三个多月,久治不愈的顽疾一扫而光
我是一九九八年六月一个看似偶然的机会,见到了一个远方亲戚,(表姑),我们大约有一年多没见面了。此次一见把我给愣住了,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表姑比我大十七岁,在我从记事起的印象中,她就是一个多种疾病缠身的大病秧子、面黄肌瘦,风一吹就要倒的人。因重度肝硬化,在医院曾进过两次太平间。
可眼前这位表姑白白胖胖,神采奕奕。惊喜之余问她是什么神力使你变成这个样子。她告诉我说:“有一本天书《转法轮》,边说边找出书捧到我的面前说:“就是这本书使我变成这个样子的。不但身体好了,连心态都变好了……”。听了她的一番话,我非常激动,眼泪都流出来了,我也生出了想修炼的念头,从此走入了大法修炼。
作为法轮功修炼者,我变得更善良、更加宽容、更加真诚。过去我的脾气很不好,再加上有病,就更爱急躁,动不动就发火,暴跳如雷;总爱挑别人的毛病、较真儿、得理不饶人,什么事儿都是自己对,别人不对,谁都对不起自己,整天牢骚满腹、怨气冲天,心里就没个平衡的时候。自从修了大法,我的身心变化很大,遇到矛盾找自己的不是,不再指责对方、做事先考虑别人能不能承受得了、会不会受到伤害;吃亏让人、不计较个人得失;无怨无恨、平静、祥和的对待遇到的一切事情,善待所有的人,活的非常轻松。我周围的人都知道我是因为炼了法轮功才有这样的变化的。
修炼仅三个多月,我全身久治不愈的顽疾就一扫而光了。全家人亲眼见证了大法的奥妙与神奇,随后,我丈夫和年幼的小女儿也相继走入了大法修炼。很快,我丈夫多年的眼病、失眠和颈椎病也都好了。小女儿八岁就患上了牛皮癣,从头到脚长满了全身,千方百计、反反复复的治了四年,什么法子都想到了,什么药、秘方和偏方都用遍了也没治好,她炼功才四个月左右就奇迹般的好了,头上和身上那厚厚的硬痂就掉光了,全身的皮肤细嫩而光滑,食欲大增,人显得格外精神,可把我们全家乐坏了。
二、被告人江泽民违反中国法律的犯罪
我和我的近亲属遭受了被告人江泽民及其帮凶以下犯罪:
1、刑讯逼供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
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对我造成了剧烈的精神与身体上的痛苦。具体日期、时间、地点与人物如下:
我被非法绑架五次,丈夫(陈百合)被非法绑架二次。时间分别是:
二零零一年二月六日,从家中非法绑架。
二零零五年十月ⅹ日,在同修家非法搜查时看见了我抄写的师父经文,在家被非法绑架。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三日,去渔户寨乡发大法真相资料时,被渔户寨派出所非法绑架。
二零零九年三月十四日,去新集庙会发神韵光盘,被县国保大队非法绑架。
二零一零年三月九日,在罗屯公共汽车上被罗屯派出所非法绑架。
丈夫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在县城一建筑工地被非法绑架的;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三日,去渔户寨乡发大法真相资料时,被渔户寨派出所非法绑架的。被非法审讯时,大都是双手戴手铐,锁在铁椅子上,不配合他们,就长时间铐着双手(或背铐),不许睡觉、不给饭吃、不给水喝、或不许会见家人等。一次次的迫害,给我们全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与痛苦(这里不细述)。朱振刚、刘国洪、王伟、徐志刚、刘进颖、赵国琪、施景珠等人做的这种事情。
为了强迫我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对我实施了以下酷刑折磨:
长时间背铐、吊铐、电击、灌药等。身心受到了极其严重的损伤。
在洗脑班,为了强迫我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逼迫我写保证书,不写就三天三夜不让睡觉,几个人轮班看着,身子歪一点都不行,身心受到了很大的摧残,迫使我做了对不起我师父、对不起大法的违心的事,使我至今痛苦不已。
2、故意杀人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禁止“故意杀人”。
我的丈夫由于残酷的酷刑折磨被迫害致死。他是在下述情况下在监管期间被迫害致死的,或是由于在监管期间遭到的酷刑折磨与虐待而逝世的。
我的丈夫在冀东监狱被非法监禁三年零一个月,原本非常健康、思维敏捷的人,被迫害致血压高达二百二十度、左眼失明,狱方责令包夹(犯人)强迫他吃降压药和治眼病的药,我丈夫不认识那些药是不是真的降血压和治眼睛的药。吃后不长时间,不但症状没有好转,而且右眼视力也严重下降,视物模糊不清,还出现了全身奇痒无比的症状,痛苦极了(回家后跟我说)。问他在监狱里被迫害的方式、方法等详情,他都不记得了,因记忆力丧失的很厉害,所以,我知道的很少。
丈夫出狱不久,就彻底的丧失了记忆力和劳动能力,简直就是一个废人了。原来前胸和后背上的那些红痣(鲜红)全变成漆黑的了。出狱两年零四个月去世。停止呼吸后,脸部和指甲全呈黑紫色(身上因穿着衣服没看见),火化后骨灰也是漆黑的,火化场的工人都议论:这人肯定是中毒了。我怀疑是在监狱里遭药物迫害所致。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可以解释得通的原因。
3、虐待被监管人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禁止“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我在洗脑班、看守所、“黑监狱”、劳教所或监狱被监管期间遭到了以下的体罚虐待。
我在转化学校(洗脑班)、看守所、国保大队遭到了双手戴手铐(吊铐、背铐)无数次;电击数次;灌药一次;捆绑(五花大绑)一次;挨冻一次(寒冷的正月初三,凌晨三点多,把窗户大敞开,将我们六位同修前后拥挤着吊铐在铁窗棂上(只有脚尖着地、),穿着单衣服冻了三个多小时)。手被铐子卡破了,冻僵了。那个痛苦劲儿简直无法形容。
4、非法拘禁罪
中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禁止通过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需从重处罚。
我遭受了非法拘禁、抓捕、关押和/或囚禁。我是仅仅由于信仰法轮功而被抓捕的。在没有自由选择律师的情况下,我被拘禁、不允许做无罪辩护、并且无法(不论是本人还是通过律师)质问对我的起诉的法律依据。对我的拘禁的依据都是基于模糊、过于宽泛的、粗糙的法律,和/或专门为了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镇压而设计的法律。许多这些法律都侵犯法轮功学员信仰、言论、集会、结社、示威与游行的权利。以下是我被非法拘禁、抓捕或关押的大概时间、地点(如果知道的话)等信息。
二零零一年二月六日(行政拘留十五天)到二零零二年七月十八日,非法拘禁我们将近十八个月,超期关押十七个月零三天;二零零五年十月非法拘禁我十五天;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三日到二零零六年六月十四日在公安分局和看守所非法拘禁我三十三天;二零零九年三月十四日到二零零九年四月十一日在看守所非法拘禁我二十九天;二零一零年三月九日至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四日在拘留所非法拘禁我十六天。
我丈夫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至五月十日被非法拘禁我十五天;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三日至二零一零年五月十四日被非法关押四年,约一千四百六十天。
5、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目击证人报告陈述,公安领导与官员经常通过非法罚款、恣意没收财产、敲诈钱财和勒索法轮功学员和他们的家属等滥用职权的行为设圈套欺骗他们和/或胁迫他们转化、放弃信仰、违心供认或提供敏感的信息。
目击证人还描述了在全中国范围内,中共官员与中共所控制的监狱警察猖獗违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现象 。犯人如果虐杀或残暴殴打法轮功修炼者,可以获得减期——甚至死刑判决都可以改判。法轮功学员家属经常被迫行贿来保护法轮功修炼者免受更残酷的虐待。家人为法轮功修炼者提交的伙食费也时常都被监狱警卫和犯人共谋一起分赃。
如下所述,为逼迫我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和/或提供其他同修的保密信息,我也被迫支付非法的罚款或由于非法的没收财产、敲诈等行为损失了财产或金钱。
二零零一年被迫支付非法的罚款三千元、徐志刚敲诈三千元、朱振刚敲诈一千元、强迫交拘留费(两次)三百九十五元、没收真相币十一元;二零零二年非法强迫我丈夫交所谓的保证金四千元(已退回)。
除此之外,间接的经济损失还远不止这些。如:误工;看守所强行给输液的药费;去监狱多次探视我丈夫的各种费用;流离失所九个多月的各种费用,其间儿子天天给我打长途电话的额外话费;女儿因被迫害失去工作十六个多月;儿子、儿媳在国外生小孩儿(双胞胎),急需我去照顾,就因我炼法轮功,非法限制我出境,没去成。不但儿媳无法上班,还要高价雇保姆,四个月后就雇不起了,儿媳自己带,累得简直要崩溃了;丈夫和孩子为营救我到处东奔西走也花了很多钱,损失无法计算。同时也给我们全家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司法系统中的流氓成员违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多个罪行已被中国律师与目击证人广泛报导。 通过使用模糊的,任意的、专门为了暴力胁迫逼供或以其它方式斗争法轮功而制订的循环逻辑法律,我遭到了非法拘禁与关押。指控我的证据都是捏造或是通过酷刑得到的。我被剥夺了中国法律保证对所有中国人民适用的正当程序保护。对我的判决都是根据政治考量事先早就已经定好了的。
6、抢劫罪、侵占罪和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禁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包括入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以及持枪抢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禁止抢夺公私财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禁止“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刑法第275 条禁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为了不让我修炼法轮功,我的法轮功书籍与其它财产被闯入家中的人员带走。我的一些财产也遭到了损害或破坏。时间日期、地点与描述如下:
我们夫妻俩被非法绑架共七人次,每次国保大队都非法闯入我家乱翻一通,搜走我很多大法书籍、师父法像、《九评共产党》书籍和光碟、大量的大法真相资料等(太多无法统计);二零零六年五月,从我家中带走新买的联想电脑一台、佳能打印机一台、格之格彩油墨四瓶、激光打印墨粉二瓶、多功能打印纸三包;二零零九年三月,又从我家中搜走华硕电脑显示屏一个。
仅仅因为我修炼法轮功,我的个人财产被闯入家中的人员损害或破坏。 时间、日期、地点与描述如下:
二零零六年五月非法闯入我家中的人员在搜查时,损坏了我家的衣柜门子。
7、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精致“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需从重处罚。
包括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等人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闯入并搜查了我的住宅。时间、日期、地点与其它详情如下: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零零二年四月、二零零五年十月、二零零六年五月、二零零九三月、二零一零年三月,六次都是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闯入并搜查了我的住宅。另外,二零零五年冬至二零零六年春(具体日期记不清了)这段时间,国保人员三次在没有任何所谓理由、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闯入并搜查了我的住宅。
8、强迫劳动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 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它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我在限制个人自由的劳教所等地遭到了暴力与其它方式的威胁以逼迫我进行无工资的强制劳动。时间、日期、地点与其它详情如下:
我丈夫跟我说,他在冀东监狱三年零一个月,一直被强迫劳动到血压高达二百二十度、左眼失明、右眼视力严重下降为止。
9、迫害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通过上述的、仅仅由于我修炼法轮功而对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剥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权。
10、故意伤害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禁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仅仅因为我修炼法轮功,我被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及为他们工作的手下或与其合作的人员伤害。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保护信仰自由的中国宪法。见以上第二章“违反中国法律的犯罪”第一、二、四、五、六项。我也遭受了酷刑折磨定义以外的身体上的痛苦与伤害,包括被殴打、侮辱、打耳光和被耻笑。
11、侮辱、诽谤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禁止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江泽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体与宣传机器,征集与保证中共领导与干部和中国民众(无论国内或国外)对他执意发起的镇压法轮功的运动的支持。通过对法轮功与其学员的诽谤故意误导中国民众,如将法轮功修炼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害虫”,“蛇”等,江泽民为了推动他对法轮功学员的其它犯罪行径,诽谤和侮辱了中国的法轮功学员。作为一名法轮功修炼者,我与所有其他法轮功修炼者都遭受了被告人违反第二百四十六条的犯罪行为。
此外,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五年, 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者发动、设计、谋划、命令、主导、落实、管理、参与或通过其它方式煽动了针对中国各地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与惩罚,这些行为违反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第一条第一款、《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第二条以及国际习惯法中的多个反人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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